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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19    点击: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的质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必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必须把教学改革成果落实到课程建设上,推动教师全员参与课程理念创新、内容创新和模式创新,形成打造“金课”、淘汰“水课”的教学改革氛围,促进一流本科课程建设与应用,提升本科课程的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根据《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推荐认定办法》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动本科高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精神,以及《红河学院课程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红院行发〔2014145)《红河学院开放在线课程建设实施办法》(红院行发〔201625)等规定,结合我院课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建设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一流本科课程,让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学生忙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构建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条 课程建设要体现贯彻落实学校“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建设依据,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为重点,以加强课程教学基础条件为保障,构建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于一体的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课程建设要体现我校地方性、民族性、生态化、国际化、应用型特色。体现与师范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一致性,推进课程内容与师范教育标准相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师范教育课程体系,以适应区域教育、经济、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 倡导“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和“合作学习”为导向的新型学习方式,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课程资源建设和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改革,保证课程高效使用、可持续建设与更新。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期限

第五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全面开展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树立课程建设新理念,推进课程改革创新,实施科学课程评价,严格课程管理,立起教授上课、消灭“水课”、取消“清考”等硬规矩,夯实基层教学组织,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课程建设激励机制,形成多类型、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力争每五年学院有5-10门课程达到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 课程建设的形式:课程建设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课程、校级建设课程(重点课程、开放在线课程、应用型课程建设试点项目等)、院级建设课程三种形式。

(一)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课程

由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审核认定的一流本科课程。《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中指出:经过三年左右时间,建成万门左右国家级和万门左右省级一流本科课程(简称一流本科课程“双万计划”)。包括线上一流课程、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五种类型。

(二)校级建设课程

由学校组织立项建设的课程。根据建设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可分为重点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应用型课程建设试点项目、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双语课程等类型。

(三)院级建设课程

由教师教育学院组织立项建设的课程。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本院实际确定建设数量,经1-2年的建设达到省级一流课程的建设标准,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教育部门一流课程的认定申报。

第七条 课程申报条件与立项程序。

(一)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课程

申报条件与认定办法以《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推荐认定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为准。

(二)校级建设课程

申报条件与认定办法以教务处“校级教学项目申报指南”中的有关要求为准。

(三)院级建设课程

1.申报条件

1)课程建设主持人须为我院在编在岗教师,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

2)纳入我院人才培养方案且设置学分的本科课程均可申报,包括大类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以及通识课等独立设置的本科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和社会实践课程等,优先支持专业核心课程建设。

3)申报前已完成一轮以上本科教学实践,建设期间至少有一次教学安排。

4)鼓励以教师团队形式申报课程建设项目,团队成员以2-5人为宜,年龄、专业方向、学历结构、职称层次合理,队伍稳定。团队中至少有2人在近三年内主讲过该门课程(以教务系统数据为准)。

2.建设类型

1)线上一流课程。即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突出优质、开放、共享,构建内容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类别更加全面的精品慕课体系。

2)线下一流课程。主要指以面授为主的课程,以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重点,重塑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打破课堂沉默状态,焕发课堂生机活力,较好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渠道、主战场作用。

3)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主要指基于慕课、专属在线课程(SPOC)或其他在线课程,运用恰当的数字化教学工具,结合实际对校内课程进行改造,安排20%50%的教学时间实施学生线上自主学习,与线下面授有机结合开展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打造在线课程与校内课堂教学相融合的混合式“金课”。鼓励基于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应用的线上线下混合式优质课程申报。

4)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着力解决真实实验条件不具备或实际运行困难,涉及高危或极端环境,高成本、高消耗、不可逆操作、大型综合训练等问题。逐渐形成专业布局合理、教学效果优良、开放共享有效的高等师范教育信息化实验教学体系。

5)社会实践一流课程。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通过“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等活动,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与社会服务紧密结合,培养学生认识社会、研究社会、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建设社会实践一流课程。课程应为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非实习、实训课程,配备理论指导教师,具有稳定的实践基地,学生70%以上学时深入基层,保证课程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3.立项程序

1)学院根据教育厅、学校教务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各教学系(教研室)根据课程建设计划组织教师申报并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教师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

3)院教学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正式立项。

4)鼓励与实践基地合作开发课程,对试行效果较好的1+X合作课程优先立项。

5)立项建设的课程,主持人根据所填写的立项申请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签订“课程建设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的预期成果应与省级一流课程建设要求相一致,结题验收的院内建设课程应能达到省级一流本科课程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课程建设期限。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期限为五年一周期;校级立项课程建设期限为两年;院级立项课程建设期限为一至二年。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九条 教学理念先进。坚持立德树人,体现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致力于开启学生内在潜力和学习动力,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条 课程教学团队教学成果显著。课程团队教学改革意识强烈、理念先进,人员结构及任务分工合理。主讲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学术造诣,积极投身教学改革,教学能力强,能够运用新技术提高教学效率、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课程目标有效支撑培养目标达成。课程目标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培养。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设计科学合理。围绕目标达成、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多元评价需求进行整体规划,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设计合理。

第十三条 课程内容与时俱进。课程内容结构符合学生成长规律,依据学科前沿动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更新知识体系,契合课程目标,教材选用符合教育部和学校教材选用规定,教学资源丰富多样,体现思想性、科学性与时代性。

第十四条 教学组织与实施突出学生中心地位。根据学生认知规律和接受特点,创新教与学模式,因材施教,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资源共享、知识生成,教学反馈及时,教学效果显著。

第十五条 课程管理与评价科学且可测量。教师备课要求明确,学生学习管理严格。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组织等采用多元化考核评价,过程可回溯,诊断改进积极有效。教学过程材料完整,可借鉴可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校级以上立项项目的考核与验收办法以各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院级建设项目的考核与验收工作由院教学委员会组织实施。学院对课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年度检查,检查方式主要包括项目自查、汇报、访谈、查阅资料及网站、实地考察等。主要检查内容有:

1.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建设成果。

2.课程网站建设情况。

3.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4.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院级项目建设期满后,由院教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主要验收内容有:

1.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2.课程网站建设情况。

3.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4.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5.教学视频、说课视频的录制情况。

6.项目经费与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院教学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对项目是否通过结题验收给出明确结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报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发文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院级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教育部门一流课程的认定申报;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视项目进展情况给出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的处理决定,被终止项目须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五章 课程建设经费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批立项的国家级、省级一流课程建设项目的经费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校级课程建设项目经费为0.5万—1万元,项目立项后拨付启动经费,余额视中期/年度检查情况分期拨付,课程结题拨付所有后期经费。

第二十三条 院级建设项目经费参照校级项目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学院教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不力造成跟踪检查不合格的课程,课程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学校/学院的课程建设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参与课程建设的主持人和团队骨干,学院在岗位聘任、工作量计算、绩效考核等方面应有所体现。课程建设成效将作为各教学系(教研室)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课程建设资助的项目,学校根据有关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程建设实行学校、学院(承担单位)、项目组三级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管理职责

1.组织制定课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组织项目评审、立项、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3.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管。

4.总结、宣传和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

1.组织学院课程建设项目的培育、申报工作。

2.承担课程建设过程的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

3.负责组织项目年度总结,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三十条 项目组的职责

1.组织项目的论证和申报材料的准备等工作。

2.依照项目建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计划,与学校/学院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

3.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把握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

4.按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5.做好本项目年度总结,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进度安排等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学院(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