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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教育实践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专业培养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成为合格人才,全面检查并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措施。为了保证学生教育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教师教育学院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实践涵盖:(一)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三习”教育实践;(二)理论课程中的教育实践。
第一章 教育实践的目的
第三条 通过教育实践,使学生认识教育实践的重要意义,逐步形成良好的知识素养和职业认同。
第四条 掌握各专业毕业所需要的各种能力,为从事各项职业和持续的专业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五条 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与教育实践基地的联系,不断推进学院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教育实践的内容
第六条 见习、实习、研习的内容:
(一)建立全过程教育实践模式,将教育实践分阶段、按学年循序渐进实施,教育“三习”的总时间不少于18周,其中教育实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周。
(二)见习的主要内容在于对教育实践过程的观摩和反思。教育见习由各系结合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根据各学段教育见习实施的内容和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安排,认真填写见习手册,形成纪实性记录。
(三)实习的主要内容在于从做中学,全面实践专业中所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形成纪实性记录。
(四)研习与实习紧密结合,在实习之后要进行研习活动,专门配备研习指导教师,通过研习培养学生的反思意识、反思能力以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可持续的专业成长奠定基础。
第七条 理论课程中的教育实践内容:
(一)各专业人才培养中列为“理论+实践”的课程。
(二)“第二课堂”延伸中涉及的课程。
(三)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对相关知识需要进入到实践中去进行体验和探究的课程。
第三章 教育实践的管理
第八条 “三习”教育实践的管理:
(一)各专业应结合专业认证的标准和本专业实际制订教育实践的方案计划、手册、评价标准等工作规范,完善教育实践内容的档案管理。
(二)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时修读“三习”课程。实习实行资格考核制度。教育实习之前必须通过相关课程学习和完成一定课时量的教育见习等,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教育实习环节。对不具备实习资格的学生,要加大指导力度,加强其专业技能训练。
(三)实行校内教师和校外教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每20名师范生至少配备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一线兼职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根据工作和学习安排可采取驻校指导、巡回指导和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将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对于理论课程的教育实践由涉及到的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向各系室提出申请,系室根据申请积极为教师搭建实践的平台,任课教师在课程的实践中要做好计划和安排,带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探讨,结束后做好总结和反思,并将学生的学习计入教学过程性评价中。
第十条 教育实践在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下,由各系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各系需提前将实践教学计划、方案报学院备案,并在教育实践结束后一月内将实践教学总结反思及成果材料报送学院存档。学院根据各系实践情况开展工作讨论会,进一步总结工作,对今后工作进行设想和讨论,保障实践教学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第四章 教育实践的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各专业应制定本专业学生教育实践考核标准,考核标准的制定要紧扣实践教学的课程目标,体现对毕业要求的支撑。
第十四条 教育实践评价坚持校内指导教师评价与校外指导教师评价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校内指导教师在评价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实践单位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及同伴评价。教育实践成绩评定中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计算,建议校内指导教师与校外指导教师成绩各占50%。
第十五条 教育实践成绩评定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
第五章 教育实践的保障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足额预算教育实践经费,确保完成学生教育实践任务的需要。并且学院要积极推进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科学合理调配、选聘指导教师、安排教育实践计划,并在经费安排、教师补充和教师培训等方面落实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对教育实践做好监督和指导。教育实践结束后要做好对教育实践的教学效果评估评价,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促进各专业教学教育实践环节的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