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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17    点击:

教师教育学院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学生实习行为,规范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行为,紧密高校与实习单位协同育人关系,深化实践教学,提高实习效果,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对标相关师范专业认证标准和国家普通高校质量标准要求,根据《红河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红院教发[2021]47号)、《关于下发红河学院教育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红院教发〔2021〕32号)和《红河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红院教发〔2021〕33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习安排

第一条  各系(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实习内容和教学安排,针对每一届学生制定实习计划方案,拟定实习工作时间表,及时确定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动员和实习安排。实习工作方案经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审定后,提交学院教学与科研办公室报备。

第二条  各系室在学生实习前应由学院为学生统一购买实习保险,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为保证实习质量,应由各系室优选优质实习单位,原则上要求学生到学校、医院、企业、公司、社区等与专业对口的单位进行实习,由各系(室)和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学生的实习岗位。

第四条  实习单位、单位指导教师和学院实习指导老师,加强对实习生的过程指导和实习过程质量评估,做好相应记录,及时给予实习生指导意见和建议。听取实习生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指导和解决。

第五条  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学生所在单位及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学生实习成果做出具体评价,形成实习鉴定意见。

第二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学院教师和实习单位教师组成“双导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较深的领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有良好的实习组织和指导能力,做好学生实习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七条  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前,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开展试讲试教试岗等实践活动。

第八条  实习过程中,学院实习指导教师积极对接实习单位,学生初次进入实习单位需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领。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单位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工作对接。

第九条  在实习的各个阶段,双导师应加强沟通协调,不定期针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交流协商,根据学生实习任务以及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并进行考核,确保学生实习效果。

第十条  学院实习指导教师每个月至少一次进入学生实习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单位实习指导教师有责任拟定具体实习指导计划,加强对学生的全程指导并进行阶段性实习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双导师需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材料填写、整理与归档,需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评估,给出实习成绩和具体实习鉴定意见。

第三章  实习单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实习单位负有实习学生的管理责任,学生如有任何违反实习规定或单位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与学院及学院指导教师联系,说明具体情况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提供学生适宜的岗位,安排指导教师,熟悉并分配学生实习任务,指导学生更好地开展实习并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四条  实习单位有对学生实习成果进行考核的权利,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给予客观、恰当的评价。如若查实学生有违反实习规定的行为,实习单位可以根据严重程度认定学生实习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连续或间断请假天数达到三天以上的,实习单位有权要求实习生延长实习时间以补足实习时长。学生累计实习时长不符合要求并且拒绝延长以补足实习时长者,实习单位可以据实认定学生实习不合格。

第四章  学生实习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实习学校、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管理,完成实习单位所分配的实习任务。学生要不定期主动联系实习指导教师反馈实习状况,每个月至少向实习指导教师作一次详实习汇报。认真完成实习指导教师布置的任务并及时反馈实习过程中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规定,完成实习任务,并保持正常心态和平和情绪。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学生实习请假,需有实习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实习单位签字同意方可。除特殊情况外,学生实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早退等。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主动适应实习单位的管理和工作要求,主动承担实习工作,积极学习,多看多听多想多记多做,坚持做中学,不消极实习。遇到问题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学院、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教师反馈、协商和解决。

第五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实习中学生如不遵守实习规定,不履行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按要求完成实习的,将视情节严重,上报学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认定实习考核不合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要求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将由学院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采取不予核算实习指导费、不予核算实习工作绩效等处理措施,同时上报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单位未能履行实习管理与实习指导职责,学生反馈满意度差的单位,将暂停或终止与其实习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有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系(或专业)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系(或专业)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