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生源质量,规范转专业行为,做好专业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红河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的通知》(红院行发〔202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专业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转专业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一条 转专业的范围限于文科、理科、体育、艺术等高考同一学科内,且限于学校同一培养层次的专业之间,不得跨学科互转。但不接受音乐、体育、美术类特殊专业的转入;按二本专业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一本专业;一本专业录取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二本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学生思想品德、学业状况和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我院专业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转专业包括院外转入教师教育学院各专业和教师教育学院内部各专业互转。
第二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四条 需转入我院各专业的学生在第二至第八学期提出申请。学院第六至第十周办理转专业手续。一年级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接受转专业,转专业后从大学二年级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五条 各系于第五周形成本专业转专业计划,提交学院教科办,学院教科办审核计划,交党政联席会审定并提交教务处。各系转专业计划必须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原则、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和考核评分标准;必须把思想品德、身心健康、学业成绩、专业素养(专业理念与认知、专业能力、专业技能、专业情感等)纳入考核内容;各系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 学院于第六周前公布本学院转专业计划,计划包括可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标准、考试时间、考核地点等内容。
第七条 学生在第六周填写《红河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审批表》,并经原所在学院同意后,提交我院教科办。逾期不再接收申请表格。每学期只能向一个专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由三办负责,党政办负责政治审查,学工办负责健康筛查,教科办负责学习成绩、绩点、学科属性等基本条件审查。三办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要求严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学院汇报备案。
第九条 学院在第八周组织公开考核,即时公布考核结果并及时公示五个工作日,并在第九周将审批表及转专业汇总表交教务处。
第十条 考核由各系组织,学院领导担任督查。各系根据转专业学生人数合理安排考核教师。即时将核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考核合格的由行政负责领导(院长)签章接收。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入专业的学生,须在选课期间按新专业要求选修课程,班主任负责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入专业的学生可继续完成原专业已选课
程,所取得学分,由新专业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如不能认定的则按兴趣学分处理,所造成的成本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所在年级不作调整。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转入我院相关专业的学生必须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纪,无挂科,对拟转入的专业感兴趣并有一定的认知,学习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且英语四级考试达425分以上或高考英语达90分以上(150分制)。若英语成绩不达标,符合以下条件至少三条(大一首次转专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至少两条)且能提供证明,也可提交申请:
1.专业综合素质较好,取得与拟转入专业有关的技能证书;
2.获得院级以上奖学金、荣誉证书等;
3.获得与拟转入专业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4.获得院级以上创新创业、互联网+、大学生专业竞赛等立项或获奖证书;
5.公开发表科研或教研论文;
6.在专业技能方面有特长;
7.担任学生干部;
8.其他能证明本人学习能力、专业能力、研究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的证书或凭证。
第十五条 本院内各专业学生互转,除遵循第一条规定外,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纪,无挂科,对拟转入的专业感兴趣并有一定的认知,学习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符合拟转入专业基本要求,考核合格的,原则上可予以优先考虑转入。
第十六条 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若在正式进入我院(专业)学习前发生或发现有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有意隐瞒不利条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我院(专业)可据实终止转专业录取。
第四章 工作主体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为转专业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党委纪检委员、教科办主任、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教学秘书组成;考核小组由各专业考核教师组成:
1.领导小组
(1)组长:党委书记、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2)副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党委纪检委员、教科办主任。
(3)成员:各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
2.考核小组
由各专业遴选的3-5名专业教师、班主任等组成。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1.统筹安排本学院转专业相关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及考核指导。
2.对各专业考核形成的排序名单进行审核,行使会议表决制。
3.协调解决转专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1.向学生下发通知,发布转专业计划,提醒有意向的学生按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2.接收拟转入本院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并进行初审,对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信息进行汇总,通知后续公开考核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各系主任工作职责。
1.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收集专业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生的意见,共同形成本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包括可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标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等内容,按时提交到学院教学秘书处。
2.按校、院两级转专业工作要求,遴选3-5名相关教师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系主任、专业负责人、专业任课教师、班主任等,考核小组人数为单数。
3.组织考核小组开展转专业工作,收集整理考核小组评价材料,形成考核排序表,提交转专业相关材料到教学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工作职责。
1.遵守师德规范,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
2.严格按照校、院、专业的转专业相关要求对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二次审查。
3.依照各专业考核标准,对通过二次资格审查的学生严格进行转专业考核并如实记录考核结果,考核结束后在考核结果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教育学院四年制本科学生及拟转入我院相关专业的四年制本科生。
第二十三条 各系各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和专业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转入要求的具体条件,并写入学院公布的转专业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科办负责解释。同时废止教院行发[2022]48号《教师教育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规定》文件。
红河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2024年3月18日